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罚缴分离制度

    (一)行政处罚
   1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,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;
   2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,应当由当事人从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指定的银行;
   3、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。
  (二) 排污收费
   1、征收排污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与省环保部门联合监印的《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》;
   2、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,环境监察支队应将征收的排污费入同级财政。
 

发布时间:2007-5-31 14:42:15    【打印此页】 【返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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