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行政处罚 1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,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; 2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,应当由当事人从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指定的银行; 3、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。 (二) 排污收费 1、征收排污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与省环保部门联合监印的《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》; 2、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,环境监察支队应将征收的排污费入同级财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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